在火锅店就餐不慎摔倒骨折,店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火锅店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为由,终审判决火锅店承担60%责任,赔偿客人各项损失共5万余元。 去年2月26日晚,周平到龙民经营的某鳝鱼火锅店就餐。周平就餐完毕结账欲离开时,在火锅店堂内滑倒。周平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在长达4686个月的治疗中,周共花去医疗费2.7万余元,在此期间,龙民垫付了1万元。后经医院确认,尚需后续手术费8千元,后续复查费5千元。出院后,周平一纸诉状,将龙民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龙认为周平摔倒受伤骨折是事实,但不能证明与火锅店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平摔伤后,他去医院看望周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和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龙民还提供了墙地砖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证明店方尽到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从龙民经营的鳝鱼火锅店场所来看,店内张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对就餐顾客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减轻龙民的赔偿责任。但周平系在火锅店内消费时滑倒受伤,证明火锅店在对顾客提供服务时,没有达到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周平摔伤与龙民提供的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龙民应对周平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周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行为,在火锅店内消费时不慎摔伤,自身疏忽大意,对自身人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大小,法院确定龙民承担赔偿责任的60%,周平自己承担40%,各项费用共计8.4万余元,龙民赔偿5万元,其余部分由周平自行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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